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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標    題:三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三亞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設計變更管理規定》的通知
                                      • 索 引 號:00823258-6/2021-01196
                                      • 主題分類:
                                      • 發文機關:三亞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1-09-01
                                      • 發文字號:三府規〔2021〕14號
                                      • 發布日期:2021-09-06
                                      • 主 題 詞:
                                      • 文件狀態:有效;
                                      • 效力說明:

                                      三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三亞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設計變更管理規定》的通知

                                      更新時間:2021-09-06 09:34:00

                                      三亞市人民政府

                                      三亞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三亞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設計變更

                                      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育才生態區管委會,市各有關單位:

                                      《三亞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設計變更管理規定》已經七屆市政府第12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三亞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日

                                      (此件主動公開)




                                      三亞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設計變更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設計變更行為,防止設計變更的隨意性,合理控制項目成本,簡化審查程序,確保項目順利實施,根據《政府投資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2號)及《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海南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和〈海南省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的通知》(瓊府〔2019〕61號)、《海南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審計廳省監察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意見》(瓊發改投資〔2017〕1845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三亞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各類設計變更。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設計變更是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自簽訂施工合同之日起至竣工驗收通過之日止,對符合行業規范要求或行業主管部門要求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在實施階段所發生的工程規模、建設內容、建設標準、重要材料及設備、技術標準、結構型式等的調整、修改和完善。

                                      本規定所稱工程簽證是指發承包雙方施工過程中出現與合同規定的情況、條件不符的事件時,就施工圖紙、設計變更所確定的工程內容以外,施工圖預算中未包含,而施工過程中確須發生費用的施工內容涉及的責任事件所辦理的簽認證明。

                                      第四條 設計變更應從實際出發,以節約資源和推動技術進步為目標,堅持經濟、適用、安全可靠的原則。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及技術規范,符合工程質量和使用功能要求,符合環境保護要求。

                                      第五條 項目單位是項目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組織設計變更的內部審查;負責根據設計變更批準程序按照設計變更分類報批;負責依據合同約定對引起設計變更的責任主體進行追償及移交行業主管部門追責;項目單位應針對設計變更事項建立對應的管理臺賬,對設計變更日期、變更說明、責任主體、報批情況等信息進行記錄,并根據進度情況對臺賬進行實時更新;項目單位應要求代建(代管)、監理、施工、設計等單位建立對應的臺賬,做到信息一致,多方可查。市投資主管部門負責根據設計變更類別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設計變更進行審核和備案。

                                      第六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必須嚴格按照符合行業規范要求或行業主管部門要求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施工,不得隨意要求設計單位變更設計方案、增加或減少建設內容、擴大或縮小建設規模、提高或降低建設標準,除符合本規定第十二條情況外,凡未經批準的設計變更不得施工。項目單位應嚴格按照變更程序進行報批,凡未經批準擅自調整設計內容造成超概算的,一律由項目單位自擔后果、自籌資金、自負責任。所增加的工程費用,一律不得納入結算造價,財政部門不予撥付。

                                      第七條 設計變更的條件及分類。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在建設實施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項目單位可以申請項目設計變更:

                                      (一)設計文件中存在錯、漏、缺部分;

                                      (二)勘察資料不詳盡,導致設計不準確甚至存在重大質量和安全隱患;

                                      (三)原設計與自然條件(含地質、水文、地形等)不符,影響工程建設實施;

                                      (四)為推廣應用先進實用技術,更好地保證工程質量;

                                      (五)在不降低工程質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能有效減少

                                      工程數量、降低施工難度和工程成本,加快施工進度而進行的設計優化;

                                      (六)有利于確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環境保護、節省占地和避免水土流失,改善施工條件的設計調整或修改;

                                      (七)涉及農田、水利、工礦、城鎮規劃、景區開發、生態建設以及文物、環境保護等工作,需要對原設計進行修改和完善的;

                                      (八)根據規劃調整等實際情況及項目建設的要求,需對項目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內容進行調整的;

                                      (九)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項目建設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

                                      (十)因資源、水文地質、工程地質、考古及調查、勘察等情況有重大變化,造成投資增加或需要調整建設方案的。

                                      第八條 設計變更實行分級批準與備案制度:

                                      (一)設計變更后增加或累計增加預算造價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上的,為一類設計變更,由項目單位報市政府分管項目單位的副市長專題會議審定后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批準;

                                      (二)設計變更后增加或累計增加預算造價200萬元(含200萬元)—1000萬元,為二類設計變更,由項目單位報市政府分管項目單位的副市長專題會議審議批準;

                                      (三)設計變更后增加或累計增加預算造價50萬元(含50萬元)—200萬元,為三類設計變更,由項目單位報市投資主管部門審核;

                                      (四)設計變更后增加或累計增加預算造價小于50萬元,或減少投資且不改變項目建設內容、規模、標準及質量的,為四類設計變更,項目單位自行審查后報市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工程簽證實行現場見證制度。

                                      因特殊情況不屬施工單位原因需辦理工程簽證的,項目單位須組織市投資主管部門、市財政部門等單位參與共同見證,工程簽證需保留現場影像資料。

                                      第十條 設計變更辦理的流程及要求:

                                      (一)項目單位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代建或代管單位(實施代建或代管的項目)等參建單位對設計變更方案和預算造價進行內部審查后,由項目單位組織市投資主管部門、市財政部門等單位進行現場見證,再向市投資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見證單須由市投資主管部門、市財政部門的見證人員簽字確認,現場見證只證實變更理由的真實性,不視為批準變更或允許實施變更;

                                      (二)市投資主管部門針對設計變更的必要性進行初審,市投資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在辦理設計變更過程中,需再次進行現場見證的,可要求項目單位再次組織相關部門到現場見證;

                                      (三)對于涉及到結構調整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設計變更,應由項目單位報市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工程技術專家審查變更方案,并出具對應的審查意見后,由項目單位根據審查意見組織設計單位結合審查意見對設計變更方案進行調整,連同其他資料按設計變更規定報市投資主管部門進行辦理;其他的設計變更,由項目單位按設計變更規定報市投資主管部門進行辦理;

                                      (四)設計單位出具設計變更方案,并由具有造價咨詢能力的承包人或項目單位、造價咨詢企業提交設計變更預算造價文件。市投資主管部門可結合項目單位申報的材料,委托中介機構對設計變更方案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查;

                                      (五)市投資主管部門審核項目設計變更造價后,由項目單位按設計變更分類報批;

                                      (六)經批準同意的設計變更,若需調整項目概算總投資的,報市投資主管部門審批。

                                      第四類設計變更由設計單位出具變更通知單,項目業主自行審查后,一個月內報市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項目單位申請設計變更需提交下列所需材料:

                                      (一)設計變更書面申請;

                                      (二)變更前、后的設計方案(圖紙)或說明、預算造價及變更前后造價對比表;

                                      (三)參建單位內部審查意見及市投資主管部門、市財政部門等政府相關部門見證單;

                                      (四)設計變更責任認定說明;

                                      (五)根據設計變更的具體情況補充資料,如參建單位信用承諾函、變更通知單、測量資料、工程地質勘察資料、試驗資料、設計變更文字說明、現場影像資料、施工合同等。

                                      項目單位必須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對其所提交的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二條 凡屬水利搶險、應急度汛、高危水下部位工程、道路損毀、水、電搶修、搶通等緊急工程需進行設計變更的,由項目單位組織參建單位、市投資主管部門、市財政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對設計變更現場情況等拍攝影像資料,并現場認定可實施后,一個月內向市投資主管部門提交符合本規定要求的備案(審核)手續正式文本。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項目發生其他特殊情況需進行設計變更的,經市政府同意后,項目單位應及時組織市投資主管部門、市財政部門及行業主管部門進行現場見證、討論,按確定的最優設計變更方案組織實施完成后,一個月內向市投資主管部門提交符合本規定要求的備案(審核)手續正式文本。

                                      第十三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概算總投資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不得擅自修改或調整。項目建設期間發生設計變更造成增加投資(不含土地征收相關費用)超過原批復概算的,按照本規定第八條辦理相關手續后,市投資主管部門可對項目概算總投資進行調整。

                                      概算調整應當在工程完成主體工作量的70%和主要設備已定貨后進行,原則上在項目建設期內只予調整一次。

                                      第十四條 處罰措施及責任追究:

                                      (一)測量、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設計變更導致項目增加預算評審結論建安工程費達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或增加項目預算評審結論建安工程費10%以上(含10%)的,市行業主管部門予以曝光,同時將失信行為推送至三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在“信用三亞”網站予以公示,并禁止其2年內以任何形式參與本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相關工作,相關責任人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1.測量單位提交的測量成果與項目場地實際高程不符的,經施工單位現場復測,項目單位組織參建單位核實后,確屬測量單位失誤的;

                                      2.勘察單位提交的勘探報告地質情況與場地實際不符的;

                                      3.設計單位提交的設計成果質量低劣、漏項、深度不夠等的;

                                      4.監理單位隨意、違規簽認設計變更、工程簽證的;

                                      5.施工單位虛假上報設計變更或偽造工程簽證的。

                                      (二)項目單位將設計變更拆分,化整為零規避審核或違反本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變更設計并組織實施,由市投資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市財政部門暫停項目資金的撥付。

                                      (三)因測量單位、設計單位、勘察單位、監理單位、代建(代管)單位、施工單位等參建單位偽造或出具虛假資料,弄虛作假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項目單位應根據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向有關參建單位追償。

                                      (四)項目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設計單位、勘察單位、測量單位、代建(代管)單位等相互串通,采取弄虛作假等手段,謀取非法利益的,由市行業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相關責任人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五)相關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設計變更審核或備案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由監察機關依法給予政務處分。

                                      第十五條 項目單位應將本規定第十四條中針對各參建單位的處罰及責任追究的內容在對應的合同中進行約定和明確;項目單位應嚴格按照本規定要求和合同約定,對設計變更的主要和次要責任進行認定和劃分,并將對應的結論在設計變更書面申請上進行清晰說明;項目單位負責根據設計變更產生的原因,編制責任認定說明,對變更原因、追償對象、追償事宜等進行明確,在報送設計變更申請材料時同步提交后由項目單位負責組織落實,對達到本規定第十四條處罰要求需移交行業主管部門處理的,由項目單位負責移交市行業主管部門處理。

                                      第十六條 工程簽證的辦理參照設計變更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PPP項目)、工程總承包模式(EPC項目)、投資建設運營模式(BOT項目)等方式進行建設的項目發生設計變更的,由項目單位按一事一議的方式報市政府批準同意后實施。

                                      第十八條 本規定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本規定頒布之日前已出具審核意見的設計變更按原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已下放各區及相關單位的政府投資項目,由各區及相關單位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21年10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5日。本規定施行之日起,2018年5月23日印發的《三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設計變更管理規定的通知》(三府〔2018〕104號)同時廢止。


                                      附件:1.參建單位信用承諾書(模板)

                                            2.工程現場見證記錄單(模板)

                                            3.三亞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設計變更參建單位內部審查意見表(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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